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档案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为了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一次全面修订,是档案法治体系建设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果,对推进新时代档案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
从《档案法》修改的内容看,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一章,可谓是此次修订分量较重的部分,也是新修订的《档案法》中的一大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明确规定前所未有
此前《档案法》从未就档案信息化建设作出明文规定,只是在第十三条规定“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其中隐含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在前两次修改中,也没有涉及档案信息化的内容。新修订的《档案法》 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一章,共7个法条,涵盖政府责任、规划、信息系统建设、电子档案法律效力、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接收、数字档案馆建设和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等档案信息化建设各方面,修改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
实践的紧迫性前所未有
从现实情况看,《档案法》的原有规定与档案信息化建设实践特别是电子档案管理利用实践相比已经大大滞后,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提供更高层次的制度保障。在政务服务领域,随着“一网通办”“一证通办”等的推进,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广泛应用,电子化单轨制成为大趋势;在司法领域,法院在调查取证和审判过程中采用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已屡见不鲜。2019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通信信息、电子交易记录、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在经济领域,随着电子商务的推进,电子合约、电子票据广泛应用,会计核算电子化成为趋势。
关注度之高前所未有
此次修订中,在相关的讨论会和征求意见会上,各方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特别是电子档案管理问题关注度是最高的,提的意见建议往往是最集中的,观点碰撞也是最为激烈的。这种关注不仅是在档案界,其他领域同样也十分关注。如浙江某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经实现了不动产登记的全程网办,也已经归档形成了完整的电子档案,但他们仍然同时打印全套纸质材料归档,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双套制”。这样做的原因是不动产涉案值太大,一旦产生行政诉讼,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是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文章转自国家档案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