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作者: 时间:2019-12-18 点击数:

一、           查阅事由: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提供查阅干部档案或查阅有关材料:

    因对干部考察、任免、调动、聘任、审干、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参军、出国、职级待遇、治丧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公证、安全、保卫等部门因侦查、审理和取证,必需通过人事档案取得旁证材料的,可查阅有关材料。

  二.查借阅人员范围:

  查借阅人事档案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

   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档案。

   除人事、组织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查阅同级、上级或本部门以外人员人事档案。

   为便于档案利用、管理和保证档案安全以及保护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各院、系、所及机关部处日常接触人事档案的人员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三.查借阅手续:

   查借阅人事档案应严格遵守干部档案审批手续,由党委组织部或人事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注明阅档人姓名、政治面目、阅档原因及所阅档案的姓名、职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须统一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档案工作人员验明阅档人介绍信及证件后,请其在相应簿册上登记并将档案交其查阅。

   归还的档案由档案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阅档人方可离开。

  四.查借阅要求:

   1.查借阅人事档案一般限在人事档案阅览室。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档案工作人员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应于一周内归还,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向档案办公室说明原因。

   2.寒、暑假期间人事档案停止外借,已经借出的档案在放假前应一律归还入库。

   3.阅档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 不得转借人人或向他人汇露档案内容。阅档时如须摘录档案内容,必须摘录到保密本上,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在适当时候予以销毁。

 4.未经人事档案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复制人事档案材料。

   5.阅档人必须对档案材料认真负责。阅档时对档案内容不得涂改、添注、勾划,不得随意抽出或增加档案材料。如果发现档案中有问题,应及时向档案工作人员报告,由档案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阅档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6.因出国或升学需复印成绩单时,教职工需征得人事部门同意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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